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设计合同封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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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

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法律分析:工程设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是承揽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编制设计方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吗

编制设计方案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为其本质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特征。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专属管辖。因为作为建筑施工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属于不动产纠纷中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编制设计方案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综上所述,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设计的基本义务,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建设单位应与主体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总合同,与配合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分合同。

一、设计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

设计合同是由于技术需要,双方当事人就设计标的以及设计过程中权利与义务达成合意所签订的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设计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的范围。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简要总结:

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签订的合同。如果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建设单位应与主体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总合同,与配合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分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出图为什么不属于代理

工程设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是承揽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因为设计和勘察工作一般没有第三方(除转包设计、勘察的情况),是业主交一个工作任务给设计和勘察去完成。而监理任务必须有第三方(施工单位),这里业主不是交工作任务给监理,而是委托监理代表业主检查交给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

装修设计合同算采购合同吗

装修设计合同不算采购合同。装修设计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范畴,《合同法》第251条对承揽合同做了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需要和对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筑工程合同?谢谢哦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普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指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

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

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3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

第四类是指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4条

第五类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39条

第六类是指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0 条、《建筑法》第 15 条

(二)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4、双方共同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如果建设方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订立该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当然,收缴的财产应限制在因该合同所获利益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其它财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改正。如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如承包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罚款是最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订立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经济上的利益,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使其丧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当事人签订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求额外利益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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