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处理(故意打人法律怎么处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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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赔偿及处罚标准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发生口角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

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为轻伤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的,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治安处罚

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罚款:

(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立案起诉步骤: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相关证据(是对方打的证据、治疗花费的证据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通知参加庭审。

(一)刑事处罚

1、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轻微伤赔偿及处罚标准

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打架斗殴致对方轻伤怎么判刑 赔偿多少

法律主观:

如果你想要弄明白 打架斗殴 轻伤害 赔偿多少钱这个问题,需要明白以下几点内容:打架致轻伤,对方要求 赔偿金 额过高你方不接受的,你方可要求对方通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方式,由法院依法判决应该赔偿的金额。 因打架致人轻伤的,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民事赔偿,处理的方式主要是有二个:由双方协商进行赔偿或通过法院 诉讼 赔偿。 《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02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酒后打人轻伤法律怎么判刑和赔偿

酒后打人造成他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分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醉酒打人情节较轻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醉酒后打人情节严重或致人死亡的,就属于故意伤害罪,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具体的情节对醉酒打人者进行处罚。实际上,酒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这种状况,如果被打者起诉的话,并且同时附带了轻伤的司法鉴定结论,那么肯定是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关键就是根据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不同的罪名界定,承担相应的有期徒刑以后还得对轻伤者进行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并打架致人轻微伤怎么处理

携带凶器并打架致人轻微伤,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触犯不同罪名,量刑不同: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有:

1、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2、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故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结果的,定故意杀人罪。

(2)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4、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况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打架致人轻伤一直不谅解的处理办法:

1、双方虽为互殴,但是一方将另一方殴打致轻伤,致其轻伤一方已经触犯刑法234条的故意伤害罪。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目前,如果无法通过积极赔偿及积极交涉取得对方谅解,那也是无奈的事情。一切只能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继续,当然,如果有对方的书面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是鉴于问题描述为双方打架,那么应当按照互殴予以理解。对方至少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3、同时按照对方作为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事实依据,己方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打架斗殴轻伤害怎么处理

1、轻伤已经 涉嫌故意伤害罪 ,可以追加刑事责任,可以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或者拘役; 2、经济赔偿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主张医药费、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关于《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检、法机关在人身伤害鉴定中对于鉴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结合我省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有关司法解释,就两个“标准”在应用过程中不易掌握的一些情况及相关问题提出本适用意见。 一、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基本适用原则 (一)轻、重伤鉴定标准中所指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精神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人格异常等)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必要时可作因果关系的分析。 (二)对于伤、病并存且伤、病对损伤后果难以区分责任的,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只作因果关系的分析;但如果能够确证暴力强度及致伤方式足以造成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可依据轻伤标准有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三)损伤程度的评定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因其他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医疗过错等)造成损伤后果明显加重的,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四)多个轻伤综合评定不构成重伤者,对每个轻伤均应分别说明。 (五)对于影响面容或造成肢体、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基本稳定后作出鉴定;对于损伤明确的(如损伤致内脏器官手术切除等),伤后即可作出鉴定。 (六)对于损伤后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尚难以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根据相应条款先出具轻伤的检验报告,并作情况说明,必要时出具补充鉴定书。 (七)轻伤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未达髓腔或髓质的骨质砍痕和骨皮质翘起。 (八)重伤标准中的容貌毁损系永久性,一般按常规治疗情况,不考虑整形、整容术后的情况;鉴定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九)关节活动度测量统一使用《事故伤害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附录“A12关节活动度的鉴定”中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十)作为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附有相应的图片资料;体表各种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等)、疤痕、色素沉着及容貌毁损等形态改变,须附有比例尺的彩色照片,并注明拍照日期。 二、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以下宋体字部分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原条款)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经临床穿刺、CT检查等可确诊的。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头部、面部跨区创口和疤痕,单独构不成轻伤的,应按头部、面部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构成轻伤;既有钝器伤又有锐器伤者,同此方法鉴定。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1、颅骨骨折主要依据X线、CT、MR等影像学检查确证;2、颅底骨折的诊断,必须有影像学检查确证骨折或确诊脑脊液漏。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1、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2、经CT、MR等影像学检查确证有颅脑损伤但无中枢神经系统定位体征者,根据第五十二条比照本条评定。 第九条眼损伤 视功能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检查为准(应为矫正视力),鉴定时限不少于伤后三个月。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条状疤痕或致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睑闭合不全者。 (二)视野轻度缺损; 视野缺损情况应有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 粉碎性骨折 ,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原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线形骨折明显移位是指断端完全移位。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指鼻缺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缺损按照坐标纸法测量。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须有电生理、声阻抗、电测听确证,听力下降应与外伤成伤机理相符; 伤后三个月后检查纯音听力,要求两次检查结果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牙齿折断指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参照本条款。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间距指垂直距离。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1、口唇全层裂伤参照本条;2、一次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累计长度按单个创口长度计算。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创道长度大于创口长度的,以创道长度计算。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足损伤出现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参照本条。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单纯性线形骨折指骨折端移位小于1/2。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1、原则上不单纯以此条定轻伤;2、临床化验血尿次数二周内不少于4次,每次显微镜检查红细胞均大于10个/高倍视野。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儿童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8平方厘米的,参照本条。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1、睾丸、精索、附睾积血参照本条。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1、测量创口长度应在阴囊松弛、阴茎非勃起状态下测量;2、阴囊开放性损伤、阴茎贯通创参照本条。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 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1、短期指一个月。2、依据“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轻伤时,必须同时具备: 确证相应部位受到直接或间接暴力的作用;确证外伤前无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体征;必须有CT或MR等影像检查证实有椎间盘突出,而且相应椎体骨质无退行性改变。否则只可进行伤病关系评定。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以手掌法计算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深部软组织指深达肌层或关节腔内。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多部位包括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及四肢。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跨部位或多部位的创口,单独不构成轻伤的,应按不同部位分别累计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定构成轻伤之长度,再将几个比值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构成轻伤。 三、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以下宋体字部分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原条款)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肢体缺失指形态学变化,一般为永久性缺如,但对肢体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根据原发性损伤确定伤情。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相连掌骨部分缺失。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足跟缺失以跟骨缺失为准。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相连跖骨部分缺失。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相连跖骨部分缺失。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丧失功能(功能障碍)指关节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以上;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指该关节在各方向丧失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活动度总和的百分比。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不能对指和握物指三指以上不能对指和握物。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显著影响面容主要指眼睑内翻、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牙齿折断指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参照本条款。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明显疤痕是指除萎缩疤痕(外观多平坦、光滑,与四周皮面等齐或者稍低)以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疤痕、挛缩疤痕、疤痕疙瘩等。 第四章丧失听觉 须有电生理、声抗阻、电测听确证,听力下降应与外伤成伤机理相符;伤后三个月后检查纯音听力,要求两次检查结果基本一致。 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应以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一般在伤后三个月以上)的视力检查为准。认定外伤性盲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眼球结构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改变;3、视觉中枢有器质性损伤。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视野缺损情况应有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喉损伤包括喉返神经损伤、声带损伤等。 第二十七条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绝经期妇女不适用本条。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1、阴茎缺损指冠状沟以近缺失;2、功能严重障碍指排尿困难或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3、外伤性器质性阳萎参照本条。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伤前无生殖能力者除外。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1、开放性颅脑损伤指头皮、颅骨、硬脑膜破裂,脑与外界直接相通,不包括单纯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单纯气颅。2、未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受损的体征,经保守治疗(包括清创缝合术)痊愈的,不适用本条。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长期不愈指脑脊液漏达三个月以上。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1、应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须手术治疗的;2、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硬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者,参照本条。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认定为外伤性癫痫必须具备:1.颅内有可导致癫痫发作的器质性损伤;2.确证伤前无癫痫发作史,伤后有明确的癫痫发作;3.脑电图检查有与受损部位相吻合的特异性脑电异常。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1、甲状腺或甲状旁腺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的,参照本条;2、喉返神经损伤参照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颈深部指邻近气管、食管、颈椎、颈髓的。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胸部损伤须开胸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1、血液循环障碍必须出现休克的症状和体征,呼吸运动障碍必须出现呼吸困难,颅内出血必须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腹部严重挤压伤,参照本条。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形成血肿、脓肿经保守治疗后吸收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创伤性横膈破裂引起膈疝,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严重感染指腹膜炎、血栓性静脉炎、败血症等。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1、严重损伤致外阴血肿达会阴的50%或阴道软组织Ⅱ度以上撕裂伤;2、阴道锐器创深达肌层,长度达3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以烧、烫伤当时的面积为准。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必须出现中毒的症状和体征。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参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必须以较严重损伤为前提,轻微损伤因延误治疗造成的休克,不适用本条。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必须附彩照加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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