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证明不予结算有关(工程结算完成的证明)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认定
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在工程价款结算中,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工程签证的效力
在签证人员、签证时间及形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委托授权、职务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具体情形认定签证行为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虚假签证的除外。
2.抗辩事由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实践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因交付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而支付工程价款系合同主要义务,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工程价款及孳息的确定
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发包人欠付责任的认定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只经一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
5.财政评审结论的性质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财政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结论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
工程结算没结算法院有权不予支持吗
工程未结算法院能支持。法律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未结算,起诉到法院,法院是能够支持的,并且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该怎么办
工程做完了甲方不给结算,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超过合理期间还未支付的,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尾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理论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涉案工程的所有参与者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包括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任何一手的分包、转包方,只要任何一手未支付完下一手的钱,都要承担责任。只要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或者违法分包方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完了应支付的工程款,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就可以抗辩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任何一方欠付,就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尾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时,保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的款项。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