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霸王条款合同怎么办(签了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怎么办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所谓合同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
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故本文将旨在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界定为霸王条款的规制。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法律分析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也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的内容有:保险合同中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合同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签了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 ,属于无效约定; 2、劳动 合同的内容 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同里面有霸王条款怎么办
合同里面有霸王条款的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修改: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修改霸王条款,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2、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向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援助,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机构投诉: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霸王条款,如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同的主体应明确:合同的双方必须明确,包括各自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内容要具体、清晰、明了,以免引起误解或者争议;
3、合同的签订应当自愿: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各自自愿的,不存在被迫签订的情况;
4、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合同的签订应当审慎:合同的签订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对于涉及到自己权益方面的内容,应当认真核对;
6、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时间: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时间,确保签订日期的准确性;
7、合同的备份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的备份应当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8、合同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合同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需要注意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对合同条款的不了解而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怎么办
霸王条款的合同签字了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情况确认合同无效或 “霸王条款”无效。
通常来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霸王条款的认定如下:
1、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有霸王条款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霸王条款一般会违反以下法律: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退不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享受质量保证,对于不符合质量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者有义务予以退换。
2、违反《民法典》。不退不换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的义务,减轻了其责任,但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其条款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