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骨粉碎性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最新(锁骨粉碎性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法医鉴定,肋骨断了11根,锁骨粉碎性骨折,能构成重伤吗?
交通事故中伤情鉴定是确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先看以下胸部损伤的重伤条款:
“重伤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你所说的肋骨多发骨折及锁骨骨折,都只属于拍片能直观看出来的情况,
如果没有呼吸困难的指征,的确不能用该条款评定重伤。
但是,交通事故胸部的损伤,一是直接的撞击伤、二是碾压伤,这种损伤不会仅仅导致骨折,
往往会伴有胸腔内器官的挫伤或破裂伤,表现为血气胸、皮下气肿、咯血,
所以,如果能确证纵隔气肿、气管破裂、支气管破裂、食管破裂,或者并发脓胸、肺脓肿、肺不张、纵隔炎等并发症,这些都可以评定为重伤。
因此,建议继续观察及完善检查(比如胸部薄层CT、支气管显微镜),11根肋骨骨折多半会有内脏器官的其他损伤的,查清楚也好对症治疗,也利于全面评定伤情。
注意,即使伤情报告出来后,你们有新的临床资料致使伤情等级改变,是可以依法补充鉴定的。
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
我曾接手过一个案子,也是锁骨骨折内固定的,复位内固定术后1年,后来在做劳动能力鉴定时,右肩关节各向活动无明显受限,符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0级12条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但是你属于粉碎性骨折,恢复后对功能影响不知有多大,所以无法准备判断几级工伤,只能告诉你,至少十级。
出车祸,导致左肩锁骨粉碎性骨折,能评残吗
十级。
评级程序:
通过以下程序才能确定你的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害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锁骨粉碎性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十级伤残。锁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十级伤残是中国伤残等级制度中的一种等级,表示伤残程度相对较低,主要影响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评伤残九级陪偿额为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3、4根肋骨骨折或2根肋骨缺失。4、髌骨粉碎性骨折,加内固定,放宽条件可能够上十级;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5、内踝或外踝较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导致双足高低不平,可做十级;内、外踝同时骨折,可做十级。6、腰椎或胸椎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十级。观察CT压缩面是否达三分之一。7、颅脑骨折,入院时有昏迷症状,并伴蛛网膜下出血,可做十级;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8、癫痫伤残标准要求较高。外伤性癫痫:伴颅脑外伤(脑内需有损伤),发作频率较高(出院3到6个月后仍经常发作),并要求此次受伤前没有癫痫病史。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